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企業工會主席產生機制,充分發揮工會主席作用,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增強工會組織凝聚力,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企業工會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主席產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工會主席產生,應堅持黨管干部、依法規范、民主集中、組織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上一級工會應對企業工會主席產生進行直接指導。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五條 企業工會主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工會工作;
(二)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三)作風民主,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
(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六條 企業行政負責人(含行政副職)、合伙人及其近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外籍職工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
第三章 候選人產生
第七條企業工會換屆或新建立工會組織,應當成立由上一級工會、企業黨組織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工會主席候選人提名和選舉工作。
第八條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以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醞釀推薦,或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上屆工會委員會、上一級工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多數會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名單。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人。
第九條 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工會應對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進行考察,對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予以調整。
第十條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按姓氏筆畫排序。
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報經企業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審批。
第十二條 上級工會可以向非公有制企業工會、聯合基層工會推薦本企業以外人員作為工會主席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