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嚴守工作紀律和工作秘密,要公平公正、規范操作、秉公盡責,在考試工作中嚴禁利用職務職權和工作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一、 嚴格考試報名管理
(一)不準違規設定報考資格(資質)條件,嚴禁因人設崗和因人設置條件;
(二)不準拒絕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報考申請或違規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報考申請予以認可,嚴禁對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報考材料(信息)予以認可;
(三)不準擅自更改報考人員信息,嚴禁泄露報考人員個人信息;
(四)不準組織或參與組織考前培訓,嚴禁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二、 嚴格試題命制管理
(五)不準探聽、偷看、擅自復制或留存試題及與命題相關的保密資料,嚴禁泄露考試試題等保密材料和信息;
(六)不準使用非涉密電腦或電子介質命制、存儲試題和保密資料,嚴禁將涉密電腦或電子介質接入互聯網;
(七)不準泄露考試命題專家或者相關工作人員的身份信息,嚴禁在公共場所或有無關人員在場時談論涉密事宜;
(八)不準違規進行試卷印制、押運、交接、保管、啟用、回收、銷毀等工作,嚴禁緩報、瞞報試卷管理的重大異常情況。
三、 嚴格考試組織實施
(九)不準違規分派主考、監考、巡考人員和面試考官,嚴禁縱容、協助或者參與考試作弊;
(十)不準瞞報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嚴禁擅自撤銷或更改違紀記錄;
(十一)不準編造、偽造和捏造違紀違規的處理依據,嚴禁擅自更改違紀處理決定;
(十二)不準擅自更改評分標準,嚴禁在評分時打人情分、關系分;
(十三)不準擅自拆開密封答卷冊或違規涂改報考人員答題信息,嚴禁參與更改、偽造考試成績等信息。
四、 嚴格執行考試政策
(十四)不準接受可能影響考試公平的請托,嚴禁收受相關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等;
(十五)不準隱瞞應當回避的情形,嚴禁做出可能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行為;
(十六)不準違規指定體檢醫療機構,嚴禁干預體檢醫療機構做出體檢結論;
(十七)不準審批錄用(聘用)不符合條件和程序的擬錄用(聘用)人員,嚴禁公務員招考不考而錄的行為。
五、 嚴格資格證書管理
(十八)不準擅自扣發他人合法取得的資格(合格)證書,嚴禁利用發放、補辦證書非法收取費用;
(十九)不準虛報、瞞報資格(合格)證書遺失信息,嚴禁擅自留存空白證書;
(二十)不準為考試不合格或未參考人員頒發資格(合格)證書,嚴禁偽造、變造資格(合格)證書。